《课外体育培训行为规范》学习体会之三

2022-04-01 来源:本站原创

继上一期《课外体育培训行为规范》学习体会之二,本期重点是学习《规范》的第三章课程要求。

 

一、《规范》第三章  课程要求的原文

 

第三章 课程要求

 

第九条 课外体育培训的课程应与培训对象的年龄、身体状况、运动能力等相匹配,具备科学、完整的课程体系和内容,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运动伤害。

 

第十条 课外体育培训主体应配备与自身规模适应数量的执教人员,按照体育项目特点和培训规模控制学员与执教人员配比。原则上每班次培训的学员人数不超过35人,超过10名学员的培训应至少配有2名执教人员。

 

第十一条 中小学校应充分调动体育教师、专兼职教练员主观能动性,自主开发具有本校特色的课外体育培训内容,满足学生多样化需求。可通过采购服务等方式引入校外专业人员补充师资力量。

 

二、第九条对课外体育培训的课程、内容和防止运动伤害提出要求

 

1、“课外体育培训的课程应与培训对象的年龄、身体状况、运动能力等相匹配”

 

 

课外体育培训不同于学科类的培训,学科类的培训基本上以年龄(年级)划分,不用考虑身体状况和能力,但课外体育培训则不然,参加课外体育培训的学生有的是初学,有的有一定的基础,有的能力较强,如果按照年龄(年级)划分培训,则无法满足学生及家长的各自需求。如果按照初级班、提高班划分进行培训,则在年龄(年级)方面有小学生,也有初中生。所以,在体育技能培训方面的课程一般有两大类,一类是以年龄(年级)划分的课程,适合校内的课外体育培训,另一类是以初、中、高级水平进阶划分的课程,适合社会体育培训机构。对于社会体育培训机构而言,应因人而异,因材施教,一个班次的学生年龄跨度不宜过大。

 

2、“具备科学、完整的课程体系和内容”

 

关键词: 课程体系

 

课程体系是将课程的目标、课程内容、课程结构、课程活动方式和课程进程等各个构成要素加以排列组合的总称。课程体系是实现培养目标的载体,是保障和提高培训质量的关键。对于社会体育培训机构而言,目前有五种情况,一是直接采用国外的课程体系,二是采用国内体育院校编写的课程体系,三是采用国家级单项体育协会编制的课程体系,四是自编的课程体系,五是根本就没有课程体系,全凭经验。《规范》对课程体系和内容提出了要求,社会体育培训机构首先要解决的是培训大纲和教材,这是开展体育培训的依据;其次是培训计划,这是体育培训预先拟定的具体内容和步骤;最后是教案,这是体育培训的设计和设想。

 

 

3、“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运动伤害”

 

关键词一:运动伤害

 

运动伤害是指凡是和运动有关而发生的一切伤害都可以列入运动伤害的范围。广义的来说,运动伤害代表人体在各种不同的身体活动下,所产生的身体伤害皆称之。狭义的来说,运动伤害则专指因运动而产生的身体特殊伤害情形,以有别于日常生活中一般身体肢体的伤害。不过,对执教人员而言,深入了解运动时可能发生的所有身体伤害情形,是采取必要措施的前提。

 

运动伤害的分类方法很多,依照受伤的情况或症状来区分,可分为急性运动伤害和慢性运动伤害。比如肌肉拉伤、韧带扭伤、踝关节扭伤、挫伤、撞伤、骨裂、 骨折、关节脱臼、开口创伤(擦伤、裂伤、创伤等)均属于急性运动伤害。再比如慢性肌腱炎或骨膜肌腱炎、肌腱腱鞘炎、滑囊炎、疲劳性骨折、急性伤害处置不当等均属于慢性运动伤害。

 

关键词二: 采取必要措施。图示举例如下

 

 

三、第十条对学员与执教人员配比提出具体要求

 

1、“原则上每班次培训的学员人数不超过 35 人”

 

关键词: 原则上

 

《新编现代汉语词典》将“原则”一词解释为“说话或行事所依据的法则或标准” ,“原则”就是无一例外地、不折不扣地严格执行和必须遵守的依据和标准。

 

“原则上”往往是灵活性与原则性相结合的产物,增加了弹性的成分,一般指在规定的基础上留有回旋的余地。按照体育项目特点,有好多问题在原则的范畴内是不能“一刀切”的,因此《规范》用“原则上”一词来表述,就是考虑到了体育项目特点。比如校内的课外体育培训一般都是以班级或以学生兴趣爱好的群体为单位进行,这基本上就超出了”每班次培训的学员人数不超过35人“的要求,但前面加上了“原则上”一词,就增加了弹性的成分,留有回旋的余地。

 

 

2、“超过10名学员的培训应至少配有 2 名执教人员”

 

关键词: 应

 

“应”字是应该、应当的意思,在这里有建议或理所当然的意味,但绝不是必须。“超过10名学员的培训应至少配有2名执教人员”是一种原则性的规定和一般要求,因此允许在执行中有一定的灵活性,允许例外和特殊情况存在,所表达的是主观愿望、理想指向,这种指向是引导性的,而不是强制性的,是对有理由有根据的行为规则的建议。比如社会培训机构的篮球培训,假如一个班学员是11人,按照要求“超过10名学员的培训应至少配有2名执教人员”,这对社会体育培训机构而言就增加了一个执教人员费用成本,但《规范》中的“应”是原则性的要求,不是强制性的,因此是允许在执行中有一定的灵活性。

 

 

四、第十一条是对学校的课外体育培训内容和体育教师的要求

 

1、“中小学校应充分调动体育教师、专兼职教练员主观能动性, 自主开发具有本校特色的课外体育培训内容,满足学生多样化需求”

 

关键词: 中小学校专兼职教练员

 

专兼职教练员是指被选聘担任学校课外体育活动、课余体育训练与竞赛、特定运动技能与项目的教学训练等工作的人员。目前主要是在体育传统特色学校由优秀退役运动员和教练员担任,他们的体育专业的特长能够更好的在学校体育里面得到发挥。中小学校选聘专兼职教练员是加强学校体育师资队伍建设的一个必要举措, 是破解现阶段学校体育教师紧缺问题的重要途径,是整合各方资源充实体育教学力量的有效手段,是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提高学生身体素养的迫切要求。对此,国家有关文件已有明确要求。

 

2017年10月8日,教育部印发《学校体育美育兼职教师管理办法》,支持优秀退役运动员担任体育教师和教练员。

 

2020年8月31日体育总局教育部印发《关于深化体教融合促进青少年健康发展意见》,要求制定体育系统教师、教练员到中小学校任教制度,畅通优秀退役运动员、教练员进入学校兼任、担任体育教师的渠道。

 

2020年10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体育工作的意见》和《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美育工作的意见》,要求在大中小学校设立专(兼)职教练员岗位。建立聘用优秀退役运动员为体育教师或教练员制度。

 

2、“可通过采购服务等方式引入校外专业人员补充师资力量”

 

关键词: 采购服务

 

中小学校属于教育行政部门的事业单位,通过采购服务等方式引入校外专业人员补充师资力量符合“政府采购”的定义。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 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中小学校采购的“服务”,包含学校自身需要的服务,也包含学校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学校对服务的全过程有监管以及对服务成果的检查和评价职责,检查和评价结果是以后选择采购服务的重要参考依据。

 

关键词:校外专业人员

 

这里的校外专业人员主要是指优秀退役运动员、教练员,包括校外体育培训机构、单项体育协会的执教人员,以补充学校课外体育活动、课余体育训练与竞赛、特定运动技能与项目的教学训练等师资力量,以兼职“走教”的方式为主,学校合理支付相应报酬。

 

校外专业人员被引入学校应具备基本条件,比如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身心健康,举止文明;热爱体育教育事业,为人师表,关爱学生,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促进学生健康发展;具有较高的体育专业技能水平,一般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在体育领域中具有一定影响力等。相关的选聘条件、聘任程序、组织管理、保障措施等可参照教育部2017年10月8日印发《学校体育美育兼职教师管理办法》(教体艺〔2017〕7号)进行学习。

 

(未完,待续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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